我在北大学考古_第275章:苏亦关于数字卦的名场面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275章:苏亦关于数字卦的名场面 (第2/5页)


    没来之前,就已经安排好接待行程。

    其中就包含大同的云冈石窟。

    同年,8月份,时任图博口副组长的王冶秋先生到云冈石窟检查其准备工作,回到太原的时候,当时的侯马工作站到张守中先生就找上门来了。

    主要是为了求援的,呼吁上面重视侯马盟书。

    得到王冶秋先生的主持以后,山西这边就成立了由张晗、陶正刚、张守中三位先生的整理。

    就这样,整理了两年多,直到1976年才得以出版。

    从1965年侯马盟书被发现到《侯马盟书》的出版,差不多过去了十年的时间。

    这书一出版,就在学界内引起巨大的轰动。

    国内的大报纸都有报道。

    现在热度也没有过去。

    高铭先生写了相关的考释文章,也算是学术热点。

    不仅高铭先生写侯马盟书,其实,张晗先生也写。

    作为侯马考古工作队的队长,《侯马盟书》的主要编写者之一,张晗先生也受邀参加这一次的成立大会。

    而他的文章《侯马盟书丛考续》,则是对《侯马盟书》的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了补充。

    因为高铭先生的关系,来之前,苏亦就大量阅读侯马盟书的资料,其中《侯马盟书》也没啥翻。

    看到两位先生一前一后做了关于侯马盟书的学术报告,他当然不会落下。

    两场报告听下来,收获满满。

    此外,他也很关注李学勤先生的报告。跟大家不一样,他研究的是青铜铭文《岐山董家村训匜考释》。

    这里面的“训匜”是一个西周青铜器。

    青铜器铭文记载了西周一名贵族“训”与其“牧牛”对簿公堂的事,具体诉因已不可知,但最终结果,是西周官员认定牧牛有错,继续责罚他。

    这个青铜铭文,也被称为“青铜法典”,而这个案件,也被称为中国有据可考的第一个人民事诉讼案件。

    因此,它的铭文,也成了众多法律史专家的研究史料。

    原文其实挺长的,一共有一七个字。

    “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豐上宫。白扬父廼成,曰:“牧牛!徂乃可湛。女敢以乃师讼。女上任先誓。今女亦既又御誓,專、格、嗇、睦、训造。亦,亦既御乃誓,女亦既从辞从誓。弋可,我义鞭女千,幭剭女。今我赦女,义鞭汝千,幭剭女。今大赦女,鞭,罚女三百锊。”

    白扬父廼或吏牧牛誓日:“自今余敢夒乃小大事。”

    “乃师或女告,则致乃鞭千,幭剭。”牧牛则誓。乃以告吏邦,吏曶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训用乍旅盉。”

    翻译过来就是:

    西周某年一天,一个叫牧牛的人为争5个奴隶状告他的上司。判官伯扬父认为牧牛以下犯上,需要鞭打他1000下,并在脸上刺字施以墨刑,但最终改判鞭打牧牛500下,罚铜三百锊,不再施墨刑,并让牧牛当场立誓永不再告。牧牛起了誓,挨了打,受了罚,在有关官吏的参与下了结此案。打赢了这场官司,得到了铜,为彰显胜诉,便用此铜铸造了这个匜。

    再简洁一点就是:

    牧牛有罪。

    所谓大赦,就是从打一千下变下。

    剩下的刑罚变成罚钱。

    于是赔付的铜钱,被训做成了宗旅之盉。

    ……

    这格宗旅之盉也就是1975年在岐山董家村窖藏里面出土的训匜西周青铜器。

    整个青铜器则是被董家村一个叫做董宏哲的农民给挖出来的。

    一连挖出好几个青铜器。

    最后上报有关部门。

    全国各地的专家蜂拥而至。

    岐山董家村也就是开始出名了。

    仅仅是这个青铜器就可以讲述一个相当经长的故事。

    从它的铭文考释,也能够去研究当时的社会制度。

    比如可以知道西周的审判是由司法官吏主持的,罪犯跟证人都必须到场,而且,贵族官员却享有特权,因此,牧牛奴隶的上司没有到庭,也是可以的。

    甚至,口供成了主要熬的证据。

    不过誓言也很重要。

    也需要认证、书证、物证等证据。

    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证据制度。

    从某种程度来说,已经摒弃了夏商的神示证据。

    甚至,这些出土文物也成为衡量存世文献《周礼》等典籍真伪最直接的证据之一。

    那么李学勤先生,在文章里面都考释了哪一部分?

    又有哪一部分,是前人的考释?

    实际上,唐兰先生,在《文物》1976年第5期,也写过:《SX省岐山县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铜器铭辞的译文和注释》,李学勤先生的考释跟唐兰先生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异同。

    器铭第2行的“成”字后一字,楷写作“”若“”,当无误,但在释读时却遇到了疑问。李学勤先生指出,在铭文里面这个字读为,在文义上是不可通的”,并以《说文通训定声》所言“从声的字常可和从赞声、献声互通”为据,认为这个字应读为谳。

    《说文》:“谳,议罪也。”

    李先生还指出谳的意义接近于判决”。

    李先生的观点得到多数与会学者赞同。

    那么唐兰先生的观点呢?

    就没有人认可吗?

    自然不会。

    唐兰先生以“音近通用”为根据,说“就是汉代法律上专用名词的劾”,此说也有不少学者赞同。

    然而,不过他们怎么考释。

    有一点,基本上是趋同的。

    即认定此铭是一件法律文书,因而读谳、读劾,都指向性非常明显。

    此外,李学勤先生认为,“控告牧牛的上级官长,则因为身分显贵,依当时制度不亲自出席审讯。”

    尽管如此,在判决书上要写明争讼双方之名,也是必须的。

    《曶鼎》所记“邢侯”、“限”即如此。

    反正,整个文章考释下来,对比前人的观点,又表述自己的观点。

    慢慢听下来,也蛮有意思。

    就是太考究基本功了。

    不是一个可以糊弄的文章。

    当然,期间也发生一些有意思的事情。

    比如,与会的一个女学者就写了一篇《对〈论妇好墓的年代及有关问题〉一文的几点补充意见》。

    文章例举了宾、历组同人、同事类,特别对区别“贞”字分期的标准,列举了宾组和历组有同时使用的现象,以及历组混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