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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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1

    物

    一、基本概念

    物,指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天然物或者人类社会中的人造物,包括有形(有体)物与无形(无体)物,一般专指具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利用价值和物权价值的物。由物生成物权与物权关系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和物权的保护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物权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这是关于物的狭义概念,涉及到物的基本面。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所谓权利,这里主要指知识产权和可出质担保债务的权利,以及环境卫生权之类的消极权利。观光权、眺望权、空气清新权、噪声禁止权等不可称量物的权利,应当视之为权利化或者物权化之物。世界上物的种类实在是太多,一部《物权法》根本无法承载得了。很多物是分布在制度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之中,需要全盘考量。

    当代物权法中的物与旧式民法中的物不完全相同。主要原因在于,当代物权法既是物、物权、物权关系系统化、专门化的法律,又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大融合的法律,物是广义的、系统的“总物”概念。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之前,人们对于物的认识仍然囿于旧式民法中的狭隘观点。

    二、比较分析

    第一,定义范围不同。旧式民法中的物,是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仅限于有形物。新式物权法中之物不仅仅为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者支配,而且还有很多自然物、人造物为公事、政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并且这种控制能力和支配能力往往强于民事主体的能力。

    譬如国家对于大宗的、重要的自然物的控制权、支配权,在《物权法》中列举得比较多,一般由公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具有威权化、排他化的法律效力。无形物、知识产权之类的派生物,也为《物权法》所尊崇,不限于有形的不动产和动产之物。另外,物和物权,不限于积极物和积极物权,还有消极物、限制物和消极物权、限制物权等。

    《德国民法典》第90条~92条,将物分为有体物、动物、代替物和消费物几种形式。动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受特别法(制度物权法)保护的动物不是民事主体交易的物。《日本民法典》第85条~88条,将物分为有体物、动产物、不动产物和主物、从物、天然孳息物、法定孳息物几种形式。以上定义涵盖物的主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他们受历史、政治、法理学、法典体裁等方面的限制,对于物的分类非常古板与狭隘。这种学术思潮对于中国学术界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二,所产生的物权关系不同。旧式民法中的物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流通物来对待的,着重点在于物的利用和财产权的保护。新式物权法中的物不仅仅指流通物,很多不动产、动产的非流通物和知识产权之类的派生物也有新的规定,是在对于所有的物权主体与客体进行全面确认的基础上再进行物权划分、物的利用和物权的保护的。旧式民法中所规范与调整的是狭窄的物权关系,新式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的是宽广的物权关系。故他们对于物的概念持消极态度和粗浅的认识。

    第三,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旧式民法中的物,作为狭窄的财产关系和物权关系对象,主要由私法来规范与调整,公法所占的内容偏小,很少有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内容,着重在于平衡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新式物权法中之物,作为宽广的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对象,主要由公法来规范与调整,公法所占的内容较大,较多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内容,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份量大、权重也大,着重在于公私主体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和生活活动也不含糊。

    有的人认为,民法上的物与物理上的物有联系又有区别。物理学的物体、物质,是由物的自然属性决定的,而法律上的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还具有法律属性。不为物理学上的物,自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但虽为物理学上的物,也并非法律上的物。该观点还认为,民法上的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而不是人身。现代法上人只能为主体,而不能为客体。不仅人身不能成为客体,人身上的某一部分不能成为客体,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包括器官在未与人体脱离前也不能成为物。以人身上的某一器官为交易对象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人身上的组成部分只有在与人体脱离后才可成为物。人死亡后已无生命,不为主体,因而尸体可成为物(录自“互动百科”《物》)。确切地说,这种旧观点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定义的外延似乎是不周延的。关键在于,要认识到物、物的主体与客体以及物权、物权关系等,有时候事情会起变化的。

    首先是,物的认识与归属并不完全限于成文法。任何法律是不能包罗万象的,世界上的物可能有数百万种,成文法怎么可能全部规定到位呢?实际上,除了法律上的物以外,还有大量的“准法律上的物”,这些大量成文法之外的物主要是由习惯法来确认的。

    其次是,物的认识与归属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物的认识与归属,有的会受到社会、人文、自然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有些物原先进入法律的视野,后来由于情势的变化就不成为法律之物;有些物原先没有进入法律的视野,后来由于情势的变化就遂成为法律之物。

    再次是,由物所产生的物权化方针是不同的。新式《物权法》是怀疑一切物又肯定一切物的。怀疑一切物,即怀疑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一切“物理学上的物体、物质”都可以产生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其中,法锁关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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