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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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

    古典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古典物权法,亦称大陆法系的传统物权法。一种区别于21世纪当代物权法的古老型和私法型微观物权法。

    其起源于欧洲中世纪(11至13世纪)前后的物权化时代、滥觞于近现代(18至20世纪)各国法典化时期,曾在农业社会和部分的工商业社会中起到了巨大的影响。其重要性、标志性基础知识由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一直影响到社会主义社会,从罗马法、大陆法一直影响到当代物权法(21世纪的新型物权法),“罗马法式古典物权法”并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法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族传统与风俗习惯不同,各个时期的政治制度和民主制度有各种差异,而物权法这种十分独特的民事财产权法及其原理的魅力势不可挡,在全世界五大洲四大洋普遍蔓延,到处生根开花结果,并为各个国家和地区规范与调整民事主体等级制财产关系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种物权法理学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均不断地刷新新成果,为确认、保护和利用民事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进行了新尝试。

    古典物权法体系,不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体系。古典物权法全是私法,里面很少公法的内容,法理哲学上是形而上学式物权法体系。而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里面有大量公法的内容,法理哲学上是一分为二式物权法体系。尽管古典物权法体系对于私物权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方面有相当细致的内容,仍然摆脱不了微观物权法的困局,不能解决深层次的物权关系。

    古典物权法的基本特征,亦即古典普通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基本特征,是私权化、物权化、物权等级化、动产与不动产两极分化,民事权利与义务主要倾向于契约化,将有产者舞台化,将无产者置于边缘化,将国家财产虚无化。近现代古典物权法倾向于法典化,倾向于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一体化。

    二、狭义的古典物权法

    1.简单定义

    狭义的古典物权法,仅指欧洲中世纪前后的古典物权法,主要指古罗马法,其次指古日耳曼法。此外,一些物权制度与概念,还揉合了古代的教会法。其中,最有代表性最扎实的物权法原理,就是古罗马法。

    早中期古典物权法,并没有专门的《物权法》,只是在民法和部分商法中使用了一些“物权”的概念,如动产、不动产与所有权、使用权、地役权、人役权等术语。在漫长的农业社会里,在漫长的奴隶社会里和部分的封建社会里,由于奴隶制度的存在与沿袭,物权与人权在很多情势下是“二合一”的权利,因为那个时代人如牛马一样可以自由买卖和由主人使唤。及至18至20世纪欧洲资本主义革命以后,才有专门的《物权法》,才将人权与物权“一分为二”。将地役权与人役权混同在一起的也有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第1090条~第1093条的规定便是。

    学术界认为,“物权”的概念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时期的罗马法学者。此外,欧洲中世纪时期的教会法、封建法也创立了“对物的权利”这一名称。它可能是由11至13世纪欧洲前期注释法学派,或13世纪后半期至15世纪后半期后期注释法学派(注解法学派)的学者们,在对优士丁尼《民法大全》进行文字注释,分析各法律文献的结构,致力于使罗马法和实际生活相结合过程中提出的(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第四版第4页)。

    法制史专家认为,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527~565年在位)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也是古代社会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60页、第61页)。

    2.物和物权

    (1)物。罗马法学家关于物权研究是从物的概念和分类入手的。罗马人所说的物,指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其外延十分广泛,不限于通常意义上的有形物体和法律上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连法律关系和权利也包括在内。

    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主要有:(1)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2)可有物和不可有物。(3)有体物与无体物。(4)动产与不动产。

    (2)物权。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由法律规定,私人不得创设。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信托、典质、抵押)等。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权利则为他物权(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71页、第72页)。

    3.主要特征

    最主要特征是:

    (1)农业社会的倾向性。最典型的农业社会的物权法,突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收益租赁权,忽略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

    (2)私有财产保护的绝对性。罗马奴隶制直至封建制社会,一直盛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论”。罗马帝国民谚有“风可进,水可进,国王不能进”,是指私有财产被法律和人权处于绝对保护的地位。

    (3)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上的局限性。古代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有限,罗马法传播的地方很有限。与古代东方世界一样,西方世界的奴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土地所有权是长期实行王有制即类似于国有制,私人真正的土地所有权几乎是难以实现的。物权法是个系统工程,而狭义的古典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是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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