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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的艺人合同条款 (第1/1页)
“按照合同的约定,债权人不能私自签署活动合同或约定。制作专辑、电视台出镜、演出,以及为此准备的过程,再包括所有演艺活动,都要接受债务人(S.M)的指使,执行其业务。债务公司全权管理债权人的日程,在没有工作时间的限制下,债权人有义务执行债务公司安排的演出,并出演电视节目。债务公司不能让债权人为其他公司做演艺活动,债权人不能让第三方代替本人执行债务公司的指使。没有基本薪酬和固定薪酬,债权人按照适当比例获得自己做演艺活动得到的收益。” 从上述条款能看得出来,S.M公司的合同确实有许多所谓的霸王条款。而且在与东方神起和之前的签约专属合同期限是13年。这比雇佣契约、劳务契约的最长期限多了10年以上【劳务契约的法律期限上限是3年(民法659条)或一年(劳务基准法第16条)】。 不过这些合同在11年后,S.M公司在公正委、首尔中央执法等机构的干预下,及国家法律限制下,陆续改善了所属艺人待遇和重新签署了新的,符合现行新法的艺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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