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血zigong_第二十七章 各自的选择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第二十七章 各自的选择 (第1/3页)

    5点11分

    我额心一阵发热。

    越接近那个堡垒,额心越烫。

    忽然我听到。

    站在工地前,听着风声逐渐隐去。闭起双眼,我听到机械转动的声音,齿轮相互咬合,再松开,再咬合,像被一只巨大的手在拨弄着;巨柱在手指尖,像一根铅笔芯一样脆弱,微小。

    我甚至听到远处工人们的窃窃私语。一向强大的耳朵从未如此神奇。

    上天赋予这种能力,总是有他的目的。

    我听见金属撞击产生的巨大响声。那巨人的手指调皮地推下去,高速运转的起重机铰链中,有一个环节再也支撑不住这股力,逐渐瓦解…被千钧的重量拉扯到极限,之前的损耗在这一瞬间即将爆发。

    我好像突然意识到我该干嘛,于是拼命朝那台起重机的方向跑去,从出生为止就没跑那么快过,身边的工人喝令,喂!你干嘛!没带安全帽停下!我置若罔闻,全速前进。

    一边跑一边听。我在和声音比速度!

    在那一瞬我终于知道我要做什么!

    “快散开!快逃!”我对着工地一片空地上聚集的四五名工人疯狂大叫,好像要把喉咙叫出来一样,“快—跑!”

    起重机吊着两根十米长,三米宽的钢筋,缓缓移动,在工人们的头顶形成一片阴影。

    工人们抽着烟,动物园看草泥马似的看着朝他们飞奔而来的耳朵。却是纹丝不动。

    我听见那金属被拉成丝的声音,巨人起身,大地颤动,他却拍拍屁股,走了。留下千钧一发的现实。维系重量的关节已经断开,只剩下几根筋吊在空中。

    “起重机坏了快跑!!”话音刚落,“啪”地一声,钢筋从天而降。工人们开始移动他们的脚步。

    0.2秒。钢筋在半空中旋转,被阴影遮住的三名工人满面惊恐地朝我看过来,脚步刚抬起来,太慢了!太慢了!我已经完全站在那里无法动弹。

    0.5秒。钢筋旋转成垂直于底面的位置,这个位置与地面的接触点最小,但垂直的形态将会以最快的速度落地。眼看就要将三名工人压成rou泥!

    0.8秒。一名工人知道跑是来不及了,于是一个鱼跃窜出去。

    1秒。鱼跃出去的工人还没有落到地上,钢筋已然落地。

    “轰!”巨大的钢筋落地后居然还反弹了一下。两名工人瞬间被砸成rou饼,我右腿被石块砸到,摔倒在地。但我无暇顾及自己的右腿,直视前方。鱼跃而出的那位左侧小腿被削掉,露出白森森的胫骨。惨叫声。旁边的两个工人由于耳朵的提醒,稍微争取了一点时间,避开了钢筋的反弹。

    傻傻地伫立在那儿,像一根电线杆一样纹丝不动。余光瞟到,砸到我的并不是石块,是一个眼球。崩裂而出的眼球。

    “滴滴。任务完成。”

    虚脱似得一屁股坐在地上。面前是一片血rou模糊和鬼哭狼嚎。

    坐在地上的我,看见了惊人的一幕。那个巨大的堡垒因为起重机cao作失误,轰然倒塌,像沉默在海中的泰坦尼克号,倾斜、解体、变成一堆废铜烂铁,最后消失不见。

    消失不见?

    我拍拍脑袋,再睁开眼。

    对的,它不见了。我的裤脚连一丝灰尘都没有。

    5点38

    戴律师:我方将就之前提出的对原告与被害人身份质疑提出第一组证据。

    证据1:戴律师呈上一份电子同学录复印件。同学录中张悦然的照片赫然映入眼帘。明亮的眼睛和乌黑的长发太令人记忆犹新了。但是签名却是:甘馨。

    根据被害人中学时期的同桌毕业时的同学录显示,被害人姓名是甘馨,而非现在她身份证件显示的张悦然。而且同桌表示她与甘馨三年关系非常密切,却从不知道甘馨有爷爷。

    证据2:是这个“张悦然”和张书冉的微信支付宝使用记录。显示在2016.5-2018.1这段长达三年的时期内,张悦然的微信和支付宝完全没有使用记录。而张书冉是在2018年之后才与张悦然有联系,在这之前他们两人的生活看似毫无关联。

    证据3:张书冉在2010年底的社保、银行流水、先锋信用分,所有个人数据不像惯例一样显示在数据库记录中。

    戴律师:结合这三点,我方判断这两人并非爷孙关系,而且此次案件的出发点就存在疑点。

    戴律师想从根本上否定这次起诉,甚至转而对原告发起攻击,这一招够狠。

    逆袭开始。

    审判长:原告是否对被告第一组证据有质证意见?

    张律师显然对这步棋没有做足准备,语调有些上扬。“我方对第一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明效力都表示质疑。”

    戴律师:既然觉得与本案无关为什么还要质疑其证明效力?其实我想原告也知道,如果证明原告与被害人关系为捏造事实,那么就存在报假案的条件。如果确定…

    张律师:反对!反对被告用未证实的假设对案件进行引导!

    主审官:反对有效,请被告律师就案件本身进行陈述。

    第二组证据是警方的取证资料。证明在现场没有发现凶器和行凶过程留下的任何痕迹。

    “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发现的证据其实都无法证明被害者真正遇害。现场被害者的长裙被没有撕扯的痕迹,楼下的血迹和头发也并无充分的效力证明被告对被害者施以暴力。此案还有诸多疑点,为什么从9月6日晚10点开始至7日凌晨4点这段时间,案发地点附近区域的监控录像同时故障?为何在案发地点周围展开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