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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纯属作死 (第1/2页)
1984年5月,一艘载了4位船员的船,自英国港口出发。 一个月后,船在南大西洋遭遇暴风雨,被大浪打沉。 船员登上救生小艇,艇上食物严重不足。 当船上的食物吃完了,在困境中又无法补充新粮食时,绝望的船员开始讨论是否应该抽签。 中签的人给其他人当食物。最终大家都没勇气这麼做。 又撑了3天,**交迫的船长突然亮刀,把艇上最年轻的17岁少年杀死了。数日后,救生艇被其他船只救起。 可怕的是,艇上有3个活人,和一具被吃了一半的少年尸体。 3位幸存的船员被带回英国,以谋杀罪起诉。 可想而知,这种骇人听闻的案件,当然引发社会舆论。 帮船员辩护的律师,提出两项主要论点。 第一,船在公海航行,是其所属国家的国境延伸,本应遵从英国法律,但杀人行为不是发生在船上,而是脱离船只的救生艇,所以船员的行为不应受到英国法律管制。 第二,船员当时处於“非平常状况”。 不杀人吃人,必然渴死饿死,因此可视为是延续生命的正当自卫。 本案最重要的论点是,在茫茫大海,没有文明环境生存的余地,人们只能想办法活下去。 不管你认不认同辩方是否有理,当年英国社会普遍倾向同情船员,因此他们先被判罪成死刑,但法官马上宣布****。 只要你在脑海中将当时情境重演一遍,恐怕也会不寒而栗。 首先,船员们不敢进行抽签,因为被抽中的几率有四分之一。 再来,4人之中,为何被杀的是少年,不是其他人? 是否因为他最年轻,最不具反抗力? 不管文明外衣如何包装,弱rou强食始终是人类的本性。 此外,吃人者如何背负这个包袱渡过余生?他们会否因为吃人“被合理化”而逃过良心责备,或终生惶恐不安? 可见,再怎样完善的法律都无法尽数考量人性的角力。在无从选择的情况下。 “人吃人”挑战人性极限。换做是你,会怎麼做? ---------------------------------- “真难吃,比我之前吃过的最难吃的东西还要难吃一万倍!” 顾白一边艰难的啃食着草,一边不断吐槽这,每当他极为艰难的咽下一口草泥浆的时候,他的下半身就开始恢复、愈合。 看着不断恢复的身体,顾白又有了吃下下一口草泥浆的勇气。 恐惧、焦虑、疼痛、受伤、疲劳…… 顾白能够找出一万个理由让自己放弃,也有一万个理由让自己选择吃自己。 好吧,这样用词真别扭! 顾白很清楚,自己并没有选择最理智的做法。 是的,人类是动物,动物遵循本能用尽一切手段活下去,这似乎是理所应当的。 “但是,我是人啊!” 顾白不断的对自己说,以防止体内的进食冲动压过人性。 人是一种特殊的动物,这包含了两层意思。 人首先是一种动物,具有动物的基本属性,然后人才是特殊的动物,有一般动物所没有的东西。 人依据自己对自己的认知,将本性中的一部分称之为善,另一部分称之为恶。 每个人的本性中皆有这两面性,因为它们本就浑然一体,只是我们进行了人为区分而已。 正是由于人类拥有与众不同的地方,是特殊的,才自认为为人类。 是的,其实关于人类社会的种种黑暗面,作为一个成年人,顾白还是有所了解的。 对于法律所做出的种种规定,他也是厌恶的,没有谁会喜欢被约束。 “但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是人啊!既然认为自己与众不同,那就要为此负责。” “就像每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样,正因为如此,才被称之为人啊!“ 规则,是运行、运作规律所遵循的法则。 规则是指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 不成文规定,而更多的时候,规则是得到每个社会公民承认和遵守而存在的。 行为规则要有助于一种秩序的型构,必须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第一,个人遵守这些规则; 第二,个人运用这些规则去实现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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